製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
1. 2016年4月1日起,首次從事製造或輸入之既有化學物質年數量達100公斤以上者
2. 原已製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每年數量始終未達100公斤,但首次製造或輸入之既有化學物質年數量達100公斤以上者
應申請既有化學物晚預登錄所定項目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
製造或輸入者出售或轉讓既有化學物質,應主動出示晚預登錄碼或其他足資識別經核准登錄之標誌。

第20條 第二階段指定登錄
中央主管機關規劃於106年12月31日前,完成既有化學物質第二階段指定登錄名單。將分期公告既有化學物質名單、數量級距及完成登錄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