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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法規技術諮詢
  • 台灣: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 國際規範: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
  • 歐盟:REACH法規,危害性物質限制指令、歐洲危險物品道路運輸協定
  • 日本:化審法,工業安全衛生法
  • 韓國:化學物質註冊評估法
  • 美國:美國運輸部DOT (49 CFR)

國際規範:

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 (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ing of Chemicals, GHS):

2002年12月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和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專家委員會(UNCETDG/GHS)完成制訂GHS系統,在2003年7月經聯合國經濟社會委員會議(United Nations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正式採用 GHS,並且授權將其翻譯成聯合國官方語言以利全世界使用。GHS是聯合國為降低化學品對勞工與使用者健康危害及環境汙染,並減少跨國貿易障礙,所主導推行的化學品分類與標示之全球調和系統。GHS主要包括下列要項:依據其健康、環境和物理性危害,提供物質及混合物一致的分類標準;危害通識要項一致化,包括標示和物質安全資料表的要求。GHS施行後,將可提供國際上通用且容易理解的危害通識系統,不僅可提昇對人類健康及環境保護,並可節省跨國企業製作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的費用與時間。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 IMDG Code):

IMDG Code以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SOLAS)及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MARPOL)為基礎,於1965年由國際海事組織決議通過並要求國際間遵守此規,其目的為保障船舶人員生命安全和船舶運輸危險貨物時的財產安全,以及防止船舶對於海洋之污染。其規則共分為七大章:

  • 總則、定義和培訓
  • 危險貨物分類
  • 危險貨物一覽表和有限數量;
  • 包裝和槽規定;
  • 托運程序;
  • 包裝物、中型散裝容器、巨型包裝、移動槽、氣體容器和公路槽車的結構與測試;
  • 運輸相關規定

歐盟:

REACH:

REACH是一個涉及化學品註冊、評估、授權和限制的法規 (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歐盟要求境內製造或輸入化學物質的製造商或輸入商,針對產品內的化學物質達年總量達 1 噸以上者(含1噸),需向芬蘭赫爾辛基的歐洲化學總署(ECHA)進行註冊。非歐盟廠商為保障銷售歐盟的權利,須透過在歐盟當地的唯一代理人(Only Representative, OR),依不同期程向 ECHA 完成資料繳交並取得註冊號碼,化學品始得在歐盟市場銷售。

危害性物質限制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Directive 2002 / 95 / EC, RoHS):

由2006年7月1日起生效的RoHS(有害物質限用)指令(2002 / 95 / EC)限制使用於電機及電子產品中的鉛及其它具危害性的物質。其目的在於限制電機電子產品中的6種物質,以保護人類及環境的安全及健康。

歐洲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協定(European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Dangerous Goods by Road, ADR)

ADR由歐洲經濟委員會所制定,車輛裝載危險貨物行駛於歐盟道路上須遵守此規內容。其結構與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URECN)、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 Code)、危險貨物空運規則(DGR)和歐洲危險貨物鐵路運輸協定(RID)保持一致。內容包括危險貨物分類、包裝、運輸的相關規定,以及針對危險貨物運輸時須具備的裝備與文件許可。

日本:

化審法(Chemical Substances Control Law, CSCL):

目前化審法為三個部會為共同主管機關,源自1974年主管機關為經濟產業省(Ministry of Economy, Trade and Industry, METI),1987年起厚生勞動省(Ministry of Health, Labour and Welfare, MHLW)加入,之後2004年起法源授權給環境省(Ministry of the Environment, MOE)成為共同主管機關,但由經濟產業省主導。此為全球最早的一部依新化學品(New Chemicals)與既有化學品(Existing Chemicals)區分之管理法規。

工業安全衛生法(Industrial Safety and Health Law, ISHL):

1972年實施,主管機關為厚生勞動省(MHLW)。
※在日本製造或進口化學物質必須同時符合CSCL及ISHL法規。

韓國:

化學物質註冊評估法(Act on the Registration and Evaluation of Chemical Substances , K-REACH):

於2015年1月1號起正式實施。化學品製造商、進口商、販賣商必須向環境部(Ministry of Environment, MOE)註冊新化學物質以及年用量超過1噸之既有化學物質,進行用量及用途資訊通報。另外,應註冊之既有化學物質(優先清單)將分階段公布,新化學物質則必須於運作前註冊。K-REACH以及歐盟REACH法規二者在化學物質註冊聯合提報(Joint Registration)以及唯一代理人(OR)制度均十分類似,廠商得到註冊號碼後,化學品始得進入韓國市場。

美國:

49 CFR

聯邦規則彙編(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FR)由美國聯邦政府執行部門的聯邦公報發布的一般性和永久法律法規的彙編共有50個主題。其中49 CFR為美國聯邦機構交通和運輸相關安全的法規。在美國境內空運、海運、水運、鐵路運輸和道路運輸皆需遵守此規範。危險貨物運輸規範則收錄在此規第一章第C節。其內容包括危險貨物運輸需申請的文件以及危險貨物包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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