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製造商、輸入商或供應者商業機密保護之需求,勞動部提供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中之:
(1)危害性化學品成分之名稱
(2)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3)危害性化學品成分含量
(4)製造商、輸入商或供應者名稱。
若申請人為國外廠商,得委任我司台灣第三方代理人(TPR)進行申請。
委託前請申請人先行判斷申請物質是否屬於以下限制者,如是,則不符合SDS-CBI申請資格:
一、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所列之化學物質。
二、屬於CNS15030分類中之九大限制者:
(1)急毒性物質第一級、第二級或第三級。
(2)腐蝕或刺激皮膚物質第一級。
(3)嚴重損傷或刺激眼睛物質第一級。
(4)呼吸道或皮膚過敏物質。
(5)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
(6)致癌物質
(7)生殖毒性物質。
(8)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單一暴露第一級。
(9)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重複暴露第一級。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管指定公告者。
申請人須提供
(1)成分資訊
(2)申請SDS-CBI保護對公司的重要需求證明
(3)成分的危害數據/資訊